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11月18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原告文某甲
被告文某乙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文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肖金明
书记员陈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