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申请宣告欧阳四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欧阳四翠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对二申请人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欧阳四翠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欧阳四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被申请人欧阳四翠与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欧阳四翠与唐某红(申请人之父)于1999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子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19日,申请人之父唐某红因脑溢血去世。2010年1月,被申请人欧阳四翠离家外出,此后一直未归,也从未与家人联系。二申请人多次去被申请人欧阳四翠娘家太平镇X村寻找被申请人,但其娘家人无人在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欧阳四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欧阳四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阳四翠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阳四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卜牛顺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