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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上诉人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为,原审法院执行人员周新华出具的代扣上诉人吴某10万元收条,不能证实该款就是垫付被上诉人蒋某此前因交通事故而赔偿给伤者邓某浩的医疗等费用,并据此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周新华在原审法院(2005)永中执外委转字第16-X号执行裁定书和原审法院湘财通字(2009)№(略)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上的注明,均证实该款就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的款项,属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二审直接改判,当事人对判赔比例和金额不服,就无法上诉。这样,二审就代替了一审,就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较为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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