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某,被上诉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自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就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任何某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自愿补偿被上诉人何某因本案所花的支出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