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湖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文某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某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记录。上诉人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上诉湖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某是依照肖国武的要求到被上诉人处工作,也在肖国武处领取工钱,肖国武应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未将肖国武列为本案的当事人属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同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一致同意对文某的受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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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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