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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盘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盘某甲祖父。

被申请人冯某,又名冯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系申请人盘某甲母亲。

申请人盘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盘某甲诉称,被申请人冯某系申请人的母亲,2003年1月11日申请人父亲盘某甲旺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后,被申请人冯某于当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失踪已达9年之久。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冯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申请人盘某甲的母亲。

2003年1月11日申请人盘某甲之父盘某甲旺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后,被申请人冯某于当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下落不明达9年之久。被申请人冯某离家出走后,申请人盘某甲一直由祖父盘某乙抚养。2012年3月20日,申请人盘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冯某自2003年1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儿子盘某甲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某公告后,冯某仍无音讯,故冯某失踪的事实成立,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冯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胜富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潘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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