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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原审被告盘锦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盘锦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益天龙商厦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陶,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盘锦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原审被告:盘锦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X区X街X路益天龙商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盘锦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领导小组。住所地:盘锦市X区。

负责人:于某,该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益天龙商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X区益天龙商厦。

负责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原审被告盘锦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盘锦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益天龙商厦业主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做法律释明工作,于2012年3月9日自愿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才

审判员张某秋

代理审判员陈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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