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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葛某因与被申请人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牛某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申请再审人葛某因与被申请人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才

审判员张颂秋

代理审判员陈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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