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路X某局院内,居民。
委托代理人X某X,男,生于X某年X某02日,住武功县X某家属楼,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X某,男,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汉族,住X某路立交桥X某宅区,系X某人大离职干部。
被告X某X,男,生于X某年X某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号,居民。
第三人X某,又名X某X,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小学家属院,居民。
案由:房屋侵权纠纷。
原告X某诉被告X某X、第三人X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X某诉称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离原告门面房;被告依法给付侵占期间房租2.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收到诉状副本后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审理查明,原告董亚利于2002年X某月从原产权人X某处购得武功县X某大楼东厅东第三间门面房(现名为X某缝纫店),2011年X某X某日原告办理了房产证。门面房办理期间,被告之父因与X某有经济纠纷而实际占有该门面房,并租与第三人X某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某X某2012年X某月X某起搬离X某缝纫店(该店门面房现属原告X某所有);
二、其它互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X某
代理审判员朱X某
人民陪审员田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