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登记所有的位于资兴市X路XX住宅一套及资兴市X区大门左第一间三楼住房一套,并提供原告登记所有的资兴市X镇XX门面一间(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陈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路XX住宅一套及资兴市X区大门左第一间三楼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