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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行与邹××、邢××、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杨甲×律师。

被告邹××。

被告邢××。

被告杨××。

原告××公司××支行诉被告邹××、邢××、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甲×、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被告邹××为借款人,被告邢××、杨××为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可被告邹××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邢××、杨××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到2011年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某、罚息共计53531.97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杨××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欠款的具体数额需要再算算。

被告邹××、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庭归纳本案调查重点为:1、被告邹××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某、罚息的具体数额是多少2、被告邢××、杨××对该笔借款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针对本案调查重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009年8月8日××工商局出具的证明、×邮(2008)X号文件、×邮政(2008)X号文件、××邮政(2007)X号文件各一份,证明××银行××支行已更名为××公司××支行。

证据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邹××向原告借款,被告邢××、杨××是连带保证责任人,被告如违约还款,承担逾期的利某,并加收50%的罚息。

证据3、还款计划表一份,证明被告应还款的时间及数额,自2009年4月份至2009年9月份共拖欠六个月的本金和利某。

证据4、借款额度申请书、被告邹××及其妻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杨××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杨××针对调查重点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被告杨××对证据也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被告诉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被告邹××为借款人,在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某15.84%,借款期限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11日,被告邢××、杨××为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双方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某加收50%的罚息。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份被告未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1年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某、罚息共计53531.9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合同签定后依约将借款交付被告邹××,被告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邢××、杨××作为保证人亦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某加收50%的罚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偿还原告××公司××支行借款本金33984.55元、利某1587.24元、罚息17960.18元,共计53531.97元(利某、罚息已计算至2011年9月11日,2011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某、罚息按照被告分期递减本金,乘以双方约定的利某,至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邢××、杨××对判决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邹××、邢××、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930元,由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余款208元由三被告直接向本院交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某。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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