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梅,女,19X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张家界人,无业,住郴州市XXXX高斯贝尔职工宿舍。
被告高X金,男,195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郴州市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梅与被告高X金均系再婚,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17日双方到苏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六月初九生育女孩高X淇。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和年龄等方面的差异产生生活上的矛盾,原告外出打工,女孩高X淇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分居。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改善关系,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本院支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X梅与被告高X金离婚。
二、婚生女孩高X淇由被告高X金抚养,原告杨X梅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对小孩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需经被告允许。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