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乙,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称:一、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二、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中的终局裁决部分超过仲裁请求事项违法。三、何某乙辞职理由为“其他理由”,并非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
本院查明:申请人何某乙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裁决如下:一、终局裁决部分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何某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元。二、非终局裁决部分(一)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何某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3150元;(二)、驳回何某乙的其他申请请求。
另查明,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中的非终局裁决部分,已于2012年2月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就非终局裁决部分向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部分也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某某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志维
审判员何某乙林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