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男。
被告曹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
审判员尹和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