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帅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于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帅某申请执行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5754元,并承担诉讼费1437元,执行费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牛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