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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万某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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