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淼,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前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