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下南门吉春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谢xx,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告张xx,女,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谢xx,男,居民,住临澧县X组,系被告张xx之夫。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诉被告谢xx、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张xx返还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5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谢xx、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大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