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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泉庭)(2012)宜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邓某乙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该乡工会主席。

被告邓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邓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以其与被告邓某乙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元,合

计80元,由原告湖南省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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