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某仁、吕迈栋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某仁、吕迈栋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12月16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仁、吕迈栋于2011年12月28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该决定书内容已得以履行。至此,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沅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