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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万xx、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65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代理人周录,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X组。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临澧县。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

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万xx、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5日赔偿原告陈x元(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略));

二、原告陈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陈xx负担478元,被告万xx负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爱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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