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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某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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