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按撤诉处理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