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6月29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23是许,被告人邓某乙驾驶桂x号装载机,沿武鸣县X镇X路客运中心方向往渡头桥方向行驶,梁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燃油助力车搭载梁X林从渡头桥往客运中心方向行驶。当双方行驶至武鸣县X路红运旅馆前路段时,邓某乙不注意交通安全,在装载机左转弯时与前方梁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装载机的左后轮辗压乘坐在助力车后座上的梁X林,造成梁X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鸣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乙无证驾驶装载机在左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不注意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X林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邓某乙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邓某乙的供述;3、证人梁某、潘某、潘X云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5、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等。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乙于案发后主动留在现某,等候公安机关到来。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乙与被害人梁X林的家属梁某兴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梁X林的家属梁某兴等人损失共计181000元并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梁X林的家属梁某兴等人表示对被告人邓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乙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邓某乙于案发后主动留在现某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乙于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某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邓某乙的犯罪事实、情某、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被告人邓某乙处以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斐
人民陪审员潘某
人民陪审员方秀丽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