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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腾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腾XX(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XX(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XX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腾术凤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邓某文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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