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枧平站与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

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与被告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负担。

审判员周志锋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阳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