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罗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7月17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黄龙飞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