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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41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6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28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朱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死亡,属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情况与事由,本案二审就实体部分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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