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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何XX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乙。

被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李某乙。

申请人李某乙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XX、何XX、李某乙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XX、何XX、李某乙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国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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