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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被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某董某安,男,汉族,永寿县X村人,农民。

申某董某安,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被申某孙某,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申某与被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永寿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执行标的为8583.38元。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申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申某拒不履行且态度蛮横,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双方当事人以5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现申某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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