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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3、增加被上诉人对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4、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住房帮助;5、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罗某甲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甲琼由被上诉人罗某甲直接抚养并由罗某甲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三、罗某甲为王某购买的个人保险由罗某甲在2012年3月20日前交给王某;

四、由于女儿罗某甲琼归男方抚养,女方自愿放弃财产,双方今后互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某产要求,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罗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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