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宜孝,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周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和平大道X号,属新乡市红旗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告住所地的原则,此案应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和平大道X号,属新乡市红旗区管辖,故此案应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岩
审判员宋复数
审判员闫文静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