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现年3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2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转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新友(在逃)、赵小四(在逃)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吴××现金5900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吴××、吴××的证言,在逃证明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孙军玲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