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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卜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朱小山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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