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卜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朱小山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