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区人,户籍地××市X镇×××村××号,现住××市X镇×××村X组。
被告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镇×××村。
委托代理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市X镇×××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于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某×××独任审判,于20××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李××、被告文××及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农历××月×日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同年××月×日双方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小孩×××。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婚后经常酗酒、嫖娼等严重恶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还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使用家庭暴力,现双方已经分居。在分居后,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某令一、判某、被告离婚;二、小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万元)。
原告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证据:
证据一、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文××辩称:一、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补偿被告6万元的损失就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依法进行分割;三、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被告文××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被告文××对原告的证据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20××年农历××月×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居住在一起,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的关系不融洽,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农历20××年1月15日,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娘家,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不久后结婚,但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却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文××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