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xxx,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发生地是在二广高速2221KM+190M处,属于邵阳县管辖,同时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都在邵阳县X镇,因此本案应由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移送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二广高速2221KM+190M处,地处永州市东安县范围内,本案的两被告xxx、xxx的住所地都在邵阳县X镇,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属于东安县人民法院或邵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本案移送两被告住所地所在的邵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x、x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邵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永明
审判员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邓某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