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2003年12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2010年2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专职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东亚、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侯某某、杨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侯某某现金x元,骗取杨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有诈骗罪前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O一O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