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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周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户籍地永州市X区XXX路XX号,现住永州市X区x街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XX路,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周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XX、周XX给付钟x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周XX、周XX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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