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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学生,住永州市冷水滩XXX居委会XX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谢XX(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XX居委会XX路XX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永州市XX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永州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决定:永州市XX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谢XX经济损失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案件受理费XXXX元,合计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X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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