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号,现住冷水滩区X区X栋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曹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杨家桥XX路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
保证人湖南省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保证人湖南省x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XXXX)永冷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保证人湖南省x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现发现上述执行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XXXX)永冷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和(XXXX)永冷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谢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