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X桥XXX旁。
被执行人贺XX,男,住永州市XXXX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X与被执行人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贺申生给付于彪XXXX元并从XXXX年XX月X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欠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XX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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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谢XX
审判员何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