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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华X要求宣告唐X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

申请人华X要求宣告唐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X称,母亲唐X自200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唐X死亡。

经查,唐X(曾用名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是申请人华X的母亲。2001年11月,唐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7年2月6日发出寻找唐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丽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唐X于2001年11月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四年,申请人华X系唐X的儿子,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唐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吴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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