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又名“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村XX组。
被执行人吕XX,又名“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派出所。
被执行人李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XX、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XX、李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XX、李X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