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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3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XX,又名“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村XX组。

被执行人吕XX,又名“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派出所。

被执行人李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XX、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XX、李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XX、李X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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