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药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永冷经重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XX在银行的存款2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