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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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冷执字第3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药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永冷经重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XX在银行的存款2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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