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区X巷XX号。
被执行人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住XX省XX市X区XX办事证XX路XX号附X号。
被执行人倪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省XX市X区XX办事处XX路XX号附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康XX、倪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康XX、倪CC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