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理人伍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商贸城XX栋。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4)永冷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XX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欠款共计人民币9955元。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永冷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