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略)。
被告柏某,男,汉族,XX年X月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被告柏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起诉的被告柏某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黄寿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