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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诉被告曾某、第三人曹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曹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原告伍某诉被告曾某、第三人曹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向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6月2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诉称,2009年12月,原告为承包工程,经第三人介绍认识曾某、曾某为原告介绍了永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商住楼工程业务。为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劳务费承诺书,约定:在原告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鉴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中介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整,若工程不能进场开工则被告将所收取的中介劳务费退还给原告。2010年1月1日,原告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迟迟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11年5月11日,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要求与原告终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劳务费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其利息4080元,总计4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曾某答某辩称,答某辩人按照2009年12月15日劳务费合同约定,于2009年12月16日就按照合同约定,介绍原告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答某辩人已经完成了中介义务,至于承诺合同附则,原告是否能进场施工,私人答某辩人已经是无能为力了,故原告要求退回中介费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第三人答某辩称,第三人只是在场人,不承担本案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劳务费承诺书,拟证实被告向原告退还劳务中介费的条件是乙方不能进场施工;证据二、收条,拟证实被告收了原告劳务中介费40000元;证据三、终止合同协议书,证实原告没有进场施工。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查明如下基本事实:

2009年12月15日,以曾某为甲方,伍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费承诺书,约定,因甲方自费为乙方联系并积极沟通,经乙方自愿同意按甲方联系的湖南永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商住楼工程业务,总价款约400万元,乙方承诺按总额价1%付给甲方劳务服务费,在乙方与建设方签订好工程承包合同的当天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全部中介劳务费40000元整。劳务费按工程量冲减,并附条件,若本工程不能进场开工,则甲方所收乙方中介劳务费退还乙方,若乙方进场开工则甲方所收乙方的中介劳务费不退给乙方,同时甲方也不承担乙方在施工中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40000元劳务费,并出具了收条。2009年12月16日,原告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约400万元,约定本工程必须在2010年元月进场施工,还约定了其它双方的权利义务,2010年元月,由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资金原因,原告不能进场施工,原告与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永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迟迟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11年5月11日,永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要求与原告终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劳务费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其利息4080元,总计4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合股经营某某家俱家纺城,是合伙关系,后原告将自己的投资权益作价150000元转让给了被告,并约定了还款期间和利率,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股金转让款,应承担偿还原告股金转让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股金转让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成向阳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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