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湖南省东安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系湘MXXX号货车车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原告易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原告易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黄登飞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