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被告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伍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莫端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伍某、唐某欠原告唐某借款30000元,法院财产保全已冻结被告伍某、唐某12000元,下欠借款18000元,被告伍某、唐某自愿在2011年10月8日之前还清,原告唐某自愿放弃利息。如果被告伍某、唐某在2011年10月8日之前未还清下欠借款18000元,被告伍某、唐某自愿承担该借款18000元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计算,时间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计息至付清时止)。
本案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伍某、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端剑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